妻单方中止妊娠,夫不同意做试管婴儿,是否侵犯配偶的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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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看到一则有意思的新闻,说的是因为丈夫不同意妻子做试管婴儿,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院,认为丈夫侵犯其生育权。

关于生育权的案件,我们不是第一次看到,不过以往更多的是丈夫状告妻子侵犯其生育权,主要表现形式则是妻子怀孕但不想要孩子,于是就单方中止妊娠(也就是做手术堕胎),而丈夫知晓这一情况后表达反对意见,甚至诉讼至法院。


妻子单方中止妊娠的行为违法吗?是否侵犯了丈夫的合法权益、需要对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从以上法条来看,如果妻子单方中止妊娠,是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也不侵害丈夫的生育权,更不会因此而产生赔偿责任,但这种行为可能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如果丈夫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是可以支持的,适用的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兜底条款。

在《民法典》出台前后,类似的丈夫状告妻子侵犯生育权的案件不少,大多都是因为中止妊娠而引发的,但本案有其特殊之处,不是丈夫告妻子,而是妻子告丈夫,告的也不是中止妊娠,而是做试管婴儿。


基本案情

2011年,小丹和小明结婚,但婚后十年期间,因小丹不孕不育未能自然生育子女,医院建议做试管婴儿,小丹非常想要孩子,可小明沉迷“信仰”,重金求子但不同意做试管婴儿。

2021年,小丹将小明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尽管小明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但双方十年婚姻也未生育子女,如今处于分居状态,对做试管婴儿意见不一,小丹无法实现其生育需求,因此可以认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判决:准予离婚。

(以上案例来自中国法院网官方账号,为北京西城区法院案件)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夫妻双方都有各自的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是建立在彼此同意、达成共识的基础之上,不能因为一方要行使生育权,而违背另一方的意愿。

正如妻子可以单方中止妊娠,丈夫的生育权是建立在妻子生育权行使的基础之上;妻子想要做试管婴儿,也需要丈夫的配合,这同样有丈夫行使生育权的意愿在里面,不能随意剥夺。

关于生孩子这件事情,始终是两方共同配合才能开花结果,剃头挑子一头热那是不行的,夫妻之间更应该有商有量,实在商量不了,那就重新开始,解绑奔向各自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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